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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隆昌市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月9日一屆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城市污染排放,維護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隆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供銷、城管、環保、工商、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公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條 本市銷售、運輸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事項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一)煙花爆竹實行專店(專柜)銷售,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許可的事項經營。
(二)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三)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禁止燃放。
第七條 禁止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樣品展示間放置煙花爆竹實物,禁止向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的煙花爆竹產品。零售網點應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只能銷售個人燃放類產品,禁止超量儲存。
第八條 本市劃定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公館巷、水巷子、居民新村、桂花園、文廟壩、道觀坪、晏五里、圃香巷、富順街、大東街、游園路、外北路、春光路、金華路、中山路、望城路、樓峰路、環城西路、環城南路、人民中路、向陽路、環城中路、中南街、躍進街、大北街、竹市街、東新街、順河街、青年路、中心街、古宇路、大南街、交通路、成渝中路、康復東路、康復中路、康復西路、隆橋路、昌達街、濱江路、云峰路、興隆路、隆瀘大道、白塔路、重慶路、迎賓大道、云頂寨丁字街。
第九條 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油罐區、倉庫等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市場、影劇院等人員集中公共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院、敬老院、療養院、幼兒園、托兒所和教學、科研單位;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八)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調整禁止燃放區域,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本市禁止燃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公安機關予以通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辦法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4日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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